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