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海事请求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