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