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