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