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六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