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