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