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