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