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