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四条委托书及所附相关材料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