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