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