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