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海事法院受理债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在船舶被拍卖、变卖成交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