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