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