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