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二条接收被判刑人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