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