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第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