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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