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