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