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六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