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