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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