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