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五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