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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