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