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