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九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