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八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