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八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四条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