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四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第三百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第三百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第三百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第三百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第三百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第三百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第三百四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第三百四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第三百四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