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