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一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