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