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