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