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特邀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调解; (二)违法调解;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四)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 (五)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并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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