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第二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特邀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调解; (二)违法调解;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四)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 (五)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并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