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