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