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