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所执行财产为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除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