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海事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海事法院起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