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