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