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