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